发布日期:2024-11-16 01:43 浏览次数: 次
本文摘要: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备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合于特定人群食用,但无法化疗疾病。
保健食品是食品的一个种类,具备一般食品的共性,能调节人体的机能,适合于特定人群食用,但无法化疗疾病。保健(功能)食品在欧美各国被称作“身体健康食品”,在日本被称作“功能食品”。东方保健品警告保健品在宣传推展时有些厂家不会用一些高估产品本身功效的广告,这样误导消费者去出售。
保健食品作为一种功能性食品,其广告内容必需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后,是无法宣传主治及疗效的,更加无法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形象和名义不作证明。但是一些保健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逃离广告审核和监管,脱逃监管部门对印刷在报纸上、播映于电视台的有形违法广告的公安部门,就用“口说无凭”的促销方式来忽悠百姓,实质上是打了个擦边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会的欺诈宣传。
工商机关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视欺诈宣传情节,对涉及责任人判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据报,工商部门正在建议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惩处力度下限提升到100万元,以超过过、罚非常,宣传不道德与实际经营不道德非常的惩处目的。同时,消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也限于于口头的欺诈不道德,消费者可据此拒绝保健品企业给与双倍赔偿金。这种不道德如果导致相当严重损害及损失,金额及程度超过刑法的有关规定,可按诈骗罪等论处。
保健食品市场恐慌,欺诈宣传广告做到的多,是大家都告诉的事,现在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给那些保健食品厂家一些抵挡,期望保健食品市场更加好,消费者如果发瑞有欺诈宣传的保健品可以有关部门反应,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宜。东方保健品网建议消费者在自由选择保健品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出售正规化的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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